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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任簽技巧

房東:老鳥
發表時間:2014-03-17



專任簽技巧


勿輕易簽署"專任委託銷售合約"


信任仲介, 未必帶來所謂的幸福!!



打官司時, 法官只認字不認人!!


委託仲介賣屋, 可分為 "一般委託銷售" 與 "專任


委託銷售" , 也沒有部分仲介所謂只有"專任委


託, 而無一般委託"的狀況!!



1.
勿輕易簽署"專任委託銷售合約", 因專任約是


有罰則與違約金額,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


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! 


(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,2011年1至6月全台房


地產交易糾紛中, 其中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糾紛


較去年上半年增加80.5%, 是比2010年同期增


加最多的交易糾紛!)



2.
建議簽署"一般委託銷售合約"即可, 因一般約


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(一般約並無所謂違約罰


則),雖會有仲介業所謂"競價"的狀況, 但這也表


示機會更多,而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


仲介銷售, 喪失賣屋主動權!






3.
無論是"專任委託銷售"或"一般委託銷售", 切


記!!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(法定有三天審閱


期), 勿因仲介呼?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簽約, 因


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皆由仲介公司所制定, 想當然


 其條文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!!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


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, 若是有任何


疑問或不解之處, 一定要提出來, 甚至是要求在


該合約的"其他事項"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


明(並要求雙方簽名,蓋章以及押日期), 切記! 權


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!!



4.
請注意!! 部份仲介, 甚至是某些相當知名仲


介公司之"一般委託銷售合約"條文裡, 會於"賣方


權利義務"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"甲方(賣方)保證


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


之專任委託合約"; 但此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


精神相違背,且自相矛盾的(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


均可出售),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 內授中


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 所頒訂的"不


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" 簽約注意事項 有所不同!!



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賣出, 使得


屋主轉由其他仲介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, 則原先


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, 即


便一般約並無明訂罰則或違約金,但少數仲介仍


會依此"騷擾", 甚至威脅上法院等 (此狀況也常


發生)!!



5.
內政部 92年6月26日 內授中辦地字


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 所頒訂"不動產委託


銷售契約書範本" 簽約注意事項 第三條內容 如下: 




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: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


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,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





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,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


有 ”在委託期間內,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 委託


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” 之規


定,反之,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。



由以上內政部版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可知, 一


般委託合約並無所謂的 "甲方(賣方)保證於本委


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


委託合約", 這明顯是某些仲介公司刻意擴大解


釋, 訂定有利於己的定型化契約; 賣方千萬要小


心!!



建議賣方可事先下載內政部版本 "不動產委託銷


售契約書範本", 更強烈建議與仲介所提供的委


託銷售合約做仔細比較, 將可發現絕大部分仲介


所提供的合約書都會有額外或自訂之條款, 且這


些條款也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; 為了維護自身權


益, 屋主絕對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(所謂合


約精神, 就是在雙方"合意"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契


約, 絕非屋主必須完全遷就該定型化契約條文;


另消保法第11與12條: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


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!!), 若


該仲介公司不同意修改或刪除, 那也就表示該公


司只以自身利益為先, 若此, 也建議屋主可換家


仲介公司.



6.
部份仲介的一般委託合約條文, 甚至訂定與專


任委託類似(自定條款), 也有所謂的違約金額(若


屋主自售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問題), 所


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!!



7.
若與仲介簽定"一般委託銷售合約", 為保障自


身權益,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附加條款(雙


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):



a.
本合約不受"甲方(賣方)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


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


約" 之限制!



b.
若本案件由甲方(賣方)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


產經紀業完成銷售, 無論是否仍於合約期間, 以


及買方是否曾為乙方帶看者, 乙方(仲介公司) 均


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給付任何費用或"違約


罰款"!!




=>
這點相當重要, 因少數原先簽一般委託約的


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,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


作業費(車馬,人事,廣告費等.....), 甚至威脅,騷


擾....



c.
在尚未親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前, 甲


方(賣方)有權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


間!



8.
若仍簽署專任委託, 也建議加註: 再甲方(賣


方)尚未簽署正式之賣屋合約前, 即便買方出價


已達底價, 甲方仍保有更改賣價之權利! (避免仲


介藉此逼迫賣屋, 甚至以"違約賠款"作為要脅)






審慎了解契約內容, 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!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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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 樓住戶:亦翠
    發表時間:2014-06-13

    與其迷信知名的仲介公司, 到不如找個值得信賴的仲介業務員!!!
    針對交由仲介賣屋之過程, 提供以下經驗的分享:
    1. 除非是房子座落地點不佳, 或是急著賣屋; 建議不要輕易的與仲介簽署"專任委託銷售
    合約", 因為專任約是有明訂罰則與違約金額,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要脅
    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"動輒得咎"的依據!
    2. 若是自認所要賣的房屋地點OK , 或是不急著賣屋, 則建議簽署"一般委託合約"即可,
    因為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, 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仲介銷售, 而喪失的賣
    屋的主動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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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民比價網 http://www.prices.com.tw/
    買屋比價刊登表格 http://www.prices.com.tw/house/buy.php

    賣屋比價刊登表格 http://www.prices.com.tw/house/sell.php
    如果屋主不了解自己房屋的行情,可透過多家專業房屋仲介人員幫你評估,最中肯的建議,避免低價賤賣自己的房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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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缺點:服務地區並不是能符合每個人的需求,每個人需求不一樣需要找適合自己的地區的仲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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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缺點:服務地區並不是能符合每個人的需求,每個人地區不一樣需要找適合自己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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